近日,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、模型、规则生成文本、图片、声音、视频、代码等内容的技术。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、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、推广应用、国际合作,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、工具、计算和数据资源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。例如,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,尊重社会公德、公序良俗;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、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;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,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,清晰、具体、可操作的标注规则,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,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;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、场合、用途,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;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规定,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,要求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,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,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,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;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,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、删除、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;发现、知悉生成的文本、图片、声音、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、名誉权、个人隐私、商业秘密,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,应当采取措施,停止生成,防止危害持续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,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来源:人民邮电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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